新京報訊(記者 吳淋姝)11月26日,北京市豐臺區人民法院在涉“兇宅”買賣合同糾紛案件新聞發布會上稱,購房者若在不知情的情況下購買到“兇宅”,買賣合同可撤銷。
“兇宅”系與人為非正常死亡事件有緊密聯系的房屋
豐臺法院南苑法庭法官林丹竹在發布會上提到,司法實踐中,“兇宅”是發生過人為非正常死亡事件的房屋,發生自然死亡的房屋不屬于“兇宅”范疇;即使最終死亡地點并不在涉案房屋內,但非正常死亡事件與涉案房屋之間有緊密聯系的,仍應認定為“兇宅”。
豐臺法院介紹,2019年,袁某以全款購買了柴某位于北京市豐臺區的某房屋,雙方簽訂《房屋買賣合同》,于同年2月21日完成房屋過戶登記。袁某在裝修過程中得知,曾有人從該房屋墜亡。后袁某訴至法院,要求撤銷購房合同。
豐臺法院經審理認為,2015年8月14日確實有人從涉案房屋墜落死亡。按照社會普通民眾的理解,涉案房屋屬于一般意義上“兇宅”。袁某在訂立合同時并不知曉涉案房屋是“兇宅”。依據相關法律規定,因重大誤解訂立的合同,當事人一方有權請求人民法院予以撤銷。故豐臺法院判決撤銷袁某與柴某之間的合同,柴某向袁某返還購房款308萬元。
故意隱瞞“兇宅”真相,構成合同欺詐
發布會上提及的另一起案例顯示,2017年12月,張某委托某中介公司從王某處購買房屋,雙方簽訂《北京市存量房屋買賣合同(經紀成交版)》及《補充協議》,并完成房款交付及過戶手續。后張某得知,2016年,一名女子曾吊死在該房屋的廁所中。
張某認為,在看房和簽約時,中介公司和王某均未向其釋明房屋內曾發生過非正常死亡事件,王某明知涉案房屋存在非正常死亡事件,該事實屬于重大事項,應予告知和披露,但其故意隱瞞,已構成欺詐。
王某辯稱,合同簽訂前,三方當事人均對房屋基本情況進行了確認。且自縊事件發生后,警車、救護車輛前往救助,整個小區盡人皆知,原告姐姐就居住在同單元的17樓,并多次參與交易協商,故在合同簽訂前,原告應該已經知道自縊事件的發生。
豐臺法院認為,王某明知有此重大情事而未予披露,屬于故意隱瞞,構成欺詐,故判決撤銷上述合同。
編輯 劉倩
校對 李立軍
(責任編輯:張洋 HN080)